禁止在住宅楼内举办培训班

《意见》指出,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为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意见》要求,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