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刘先生报名参加韦博英语培训,却遭遇霸王条款不能退学和退费英语培训内容:挑战韦博英语培训霸王条款,向其说NO,上海市茂众律师事务所王玮律师认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韦博英语培训在合同中约定不准学员中途退学退费的条款,属于单方免责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排除了消费者的权益,属于无效条款。
网友质疑该网站介绍与实际教学不符
新闻回顾: 英语培训出现霸王条款,不允许退学、退费
2008年4月21日刘先生与上海长宁韦博进修学院(以下简称韦博英语培训)签订学员注册登记表,由韦博英语培训提供级别为L1三个月短期英语培训。后刘先生多次预定小课均未能实现,韦博英语培训建议续报级别以便于完成教学内容。刘先生于2008年7月21日更改原合同内容,确认原注册级别从L1到B1英语培训内容,学习时间为2008年4月22日至2011年3月21日,共计缴纳学费18600元(以下简称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合同订立时,韦博英语培训没有对学习方式、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向原告明确告知,没有对退学退费的事项予以采取合理方式说明,没有告知其他应收取费用的情况。在合同履行后,由于刘先生被单位派往外地长期出差,在回沪期间,多次向被告订课学习均未能实现,与韦博英语培训承诺的随时学习相违背,造成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在此期间,刘先生多次与韦博英语培训进行联络沟通,其均不给予办理退学退费手续,认为合同中约定不能中途退学。后韦博英语培训同意刘先生自行办理转让手续,但要收取每个级别1500元高额的转让费。
律师说法: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培训机构不允许退学退费的条款无效
针对刘先生遭遇的这种情况,记者联系了中顾网上海市茂众律师事务所王玮律师认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韦博英语培训在合同中约定不准学员中途退学退费的条款,属于单方免责的格式条款英语培训内容,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排除了消费者的权益,属于无效条款。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2002)043号、沪财预(2002)066号)、上海市教委、民政局《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终〔200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韦博英语培训作为非学历培训机构,应制定退费办法和标准,向社会公告后执行,并在招生收费时履行告知义务,学员中途退学的应按照课时比例退费;并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未在招生简章(通知)上予以公示的费用。而韦博英语没有制定退费办法和标准,并擅自收取未公告告知的高额转让费用,以上均系违法违规行为。而且鉴于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不适用强制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即使培训服务是不存在违约,学员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或不愿履行合同的,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英语培训内容,退还相应的学费。所以,王律师认为刘先生完全可以依据以上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挑战韦博英语不允许退学、退费的霸王条款,要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要求韦博英语退还相应学费。
目前刘先生诉韦博英语培训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一案已经于2010年3月15日递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