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教育局等13个部门共同印发了《绍兴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办法》内容共18条,不仅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场地、教师、办学行为等多方面要求,还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将于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相比此前我市印发的《绍兴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绍兴英语培训班,这次发布的《办法》内容相对更全面具体,且对全市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统一。”绍兴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说,《办法》所称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
在校外培训机构的场地设置方面,《办法》明确,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具备两个及以上易疏散通道,无安全隐患。
一些校外培训机构采取租用场地的方式办学。为此,《办法》提出,租用场地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租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简易建筑、工业建筑、危房和其它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设置在KTV、网吧等娱乐场所附近。另外,《办法》还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赁中小学校校舍,不得招收寄宿学员。
《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方面的要求也较为详细。《办法》规定,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信用状态良好,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为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校长。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不得聘任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培训的教师应执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聘请外籍人员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
《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在信息公开、办学审批、招生培训、收费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绍兴英语培训班,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每堂课不超过45分钟,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任何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禁发生招生回扣行为。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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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牛新闻记者 胡安娜
绍兴市新闻传媒中心编发